漳州要債公司淺談委托人悔約債主
漳州要債公司淺談委托人悔約債主
方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本市某處房屋,該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稱該房屋的承租人陳某已與中介簽訂《委托協(xié)議書》,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并代辦房產證,隨后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陳某交給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證,圖章等證件,以陳某的名義與方某簽訂《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討債公司總價為55萬元,當日,方某支付給中介公司定金5萬元,此后,中介公司告知陳某不愿出售該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萬元,方某認為陳某與中介公司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應再賠償自己5萬元,但陳某認為其并未與方某訂立《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該廣州要賬公司協(xié)議書上的簽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寫,該協(xié)議書應屬無效,無奈之下,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按定金罰則賠償5萬元。
評析:陳某與中介公司訂立的《委托協(xié)議書》后,雙方即形成委托代理關系,中介公司依照陳某的授權,在委托期限內行使代理權,與方某訂立《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將該房廣州清賬公司屋出售給方某,售價亦符合委托限價,不存在利用,濫用代理權的情況,維護了陳某的利益,陳某將相關證件及私章交付給中介公司的行為則進一步證明其委托授權中介公司的事實,陳某以其未在《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署名為由否定該協(xié)議書的效力,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廣州收賬公司因為該行為是在代理權限內的代理行為,應為合法有效,現陳某在委托期限內中途毀約導致與方某之間的《房屋定購協(xié)議書》無法履行,陳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判決: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令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方某賠償金5萬元。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廣州收債公司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廣州收數公司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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